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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指定管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顏南全吳麗惠李慧兒彭昭芬林大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雅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三六號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以:伊因車禍受重傷,台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前院長陳盛煊未盡告知及防範義務,該醫院方璟文醫生違反醫療常規,導致伊神經受損。而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判長、法官違背法令,上下其手,由其審判難期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指定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以便在人民觀審制下公正審理云云。

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者,須以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管轄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始得為之。是否有此情形,應根據客觀情事觀察,非可依當事人主觀上之認知定之。本件依聲請意旨所載之事由,核與上開條文之規定並不相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林 大 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指定管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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