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
- 聲明人
- 刷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永洪貿易有限公司
- 聲明人
- )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永記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勳律師
李育錚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利家毛刷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七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刷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公司變更其組織時,變更前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變更後之公司承受。此觀公司法第七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亦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永洪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刷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台中市政府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附卷可稽,自應由刷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茲據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