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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三號

請求著作權報酬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鄭雅萍陳光秀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三號

聲請人
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昇平
聲請人
証聲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延榮
聲請人
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琦
聲請人
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元
聲請人
何繼源
聲請人
周志華
聲請人
賴麗美
聲請人
章世和
聲請人
曾思銘
聲請人
賴晋楷
聲請人
葉一麟
聲請人
李銘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間請求著作權報酬爭議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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