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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林金吾蔡烱燉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王金平與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間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五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職字第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不服提起抗告,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始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倘於前訴訟程序,業經法院駁回其參加而未參加訴訟者,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查聲請人雖於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四號王金平與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間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事件,為輔助國民黨,聲請參加訴訟。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九號裁定駁回。則聲請人於上開事件既未參加訴訟,其對本院於該事件命應由朱立倫為國民黨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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