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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四號

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劉福來邱瑞祥袁靜文陳光秀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四號

聲請人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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