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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九號

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魏大喨林金吾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清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姣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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