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劉靜嫻林恩山林金吾王仁貴彭昭芬
  •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 當事人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九八號聲 請 人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豐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V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