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二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二四號
- 聲請人
- 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耀鵬 同上
- 聲請人
- 郭志成 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追加為原告再審事件,就本院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五號),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五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認有必要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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