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三號
- 上訴人
- 王憶賢
- 上訴人
- 王憶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顏瑞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殷 軍
- 被上訴人
- 蔣寶華
廖麗霜
許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代理人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九四五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追加。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追加殷軍為被告,及追加求為確認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選法定代理人殷軍及委員許進榮、馮家正、周慕月、劉美玲、陳若妤、葉如茵之當選決議無效之判決,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