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四號
- 上訴人
- 韓興興即興興建築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蕭元亮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我
- 參加人
-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龍
- 訴訟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許文龍,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三十日送達上訴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蕭元亮、高進發律師位於台北市處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又其餘負連帶債務之上訴人聯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何肇喜所提起之上訴,均經本院以上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其等上訴效力亦不及於上訴人,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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