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八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吳麗女吳謀焰詹文馨吳光釗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八號

上訴人
喬英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芳彰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育鉉律師
被上訴人
真光宏遠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子盟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民專上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及因參加所生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真光宏遠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被上訴人劉子盟)前投標取得訴外人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捷運公司)之緊急發電機排煙淨化器重置工程後,其依工程規範關於施工及材料說明部分第二條施工規定中第(十八)項、第(十九)項、第(二十)項,及第三條設備及材料規範中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暨附圖六等,所為工程技術(履約)內容及相關產品(下合稱系爭產品),雖落入上訴人新型第二二二四九八號「排煙淨化改良裝置」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一)請求項一之均等範圍,然依第一審之被證二至被證八,足證系爭專利一請求項一不具新穎性;且組合舉發證據二、四,亦足證其不具進步性,故該專利一請求項一因欠缺新穎性及進步性,有應撤銷之原因,上訴人不得向被上訴人行使專利權。至上訴人新型第M四三三四六一號「智慧型多功能排煙淨化裝置」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二),系爭產品則未落入系爭專利二請求項一之「文義」

或「均等」範圍,無侵害上訴人該專利二可言。從而,上訴人依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賠償)新台幣一百六十萬元本息,不能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