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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契約承擔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陳國禎李慧兒彭昭芬吳麗惠阮富枝
  • 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陳宗達、鄒衡孝、林清利、蘇陽德

  • 上訴人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合笠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法人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振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九號上 訴 人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 被 上訴 人 合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被 上訴 人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被 上訴 人 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被 上訴 人 振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陽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承擔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建上字第一二一號),提起上訴,關於塗銷登記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受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為原告,因受敗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其請求塗銷登記部分,經原審以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將第一審此部分判決廢棄,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於上訴人即無不利益可言。乃上訴人竟對原判決此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難謂為合法。至原判決說明之理由,縱非上訴人所信服,亦不得據以聲明上訴,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九 日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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