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九號上 訴 人 蘇千耀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被 上訴 人 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乾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一百九十九萬二千九百九十九元本息之上訴及追加之訴,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以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下稱建築師公會)鑑定採用之CNS 測試法,無偏差發生,且以鑽心試體、試體深度十二公分,取樣地點(三處)廣泛而平均之方式,檢測出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低於國家標準(○.三kg/㎥),並無高低懸殊情事,至系爭房屋單一處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可能係環境因素所致,不代表該屋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而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公會)以鑽取粉末、試體深度僅五至八公分,取樣地點集中在房屋入口處之方式鑑定,因認建築師公會較土木公會之鑑定報告為可採,並無違背法令。又原審以建築師公會取樣三處之檢測值均低於國家標準,據以認定系爭房屋並無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瑕疵,並非採取檢測值平均計算之方式,上訴人主張:原審係以平均之概念認定系爭房屋無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瑕疵云云,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三十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