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再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再字第二八號再 審原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參 加 人 合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秋涼 再 審被 告 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玉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院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三號)及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六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三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六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