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再字第二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再字第二八號
- 再審原告
-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環
- 訴訟代理人
- 江大寧律師
- 參加人
- 合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秋涼
- 再審被告
- 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美玉
- 訴訟代理人
- 蔡錫欽律師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院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三號)及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六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三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六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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