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應鎮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一號再 抗告 人 應鎮洋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陳建霖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抗字第二六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再抗告人以:伊為合併前相對人之發起人,持有相對人之股票。相對人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一日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下稱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討論並表決減少資本案;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討論及表決與光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舟公司)間之吸收合併案(下稱系爭合併案),並作成合併決議。相對人在合併後係消滅公司,光舟公司為存續公司,合併後光舟公司再更名為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雷亞公司,與合併前相對人之公司名稱相同)。相對人之系爭減資案、另設立光舟公司及系爭合併案,均屬惡意掏空公司及損害股東權利之行為,且其決議程序違反公司法規定,伊得訴請確認決議無效或不成立或撤銷決議。如任相對人違法執行系爭合併案,以現金買斷相對人發行股份後銷除股份,對伊及其他投資者而言,將致重大且不可回復之損害。爰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准伊供擔保後,於伊訴請撤銷股東會系爭合併案決議之判決確定前,禁止相對人執行與光舟公司間之合併契約,並禁止相對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為合併與解散之變更登記。經該院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業於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與光舟公司合併而消滅,光舟公司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亦已更名完畢即合併後之雷亞公司,並經主管機關即台北市政府核准在案,有台北市政府函及變更登記表可參。再抗告人聲請禁止相對人執行與光舟公司間之合併契約,並禁止相對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為合併與解散之變更登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既經相對人執行完畢,本件聲請已失其目的而無實益,爰維持台北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聲請之裁定,駁回其抗告,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人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蔡 烱 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七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