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劉福來、李文賢、梁玉芬、詹文馨、李錦美
- 法定代理人孫慶餘
- 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五四號再 抗告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蔡惠琇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孫志仁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抗字第六八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即難認為合法。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廢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一○四年度裁全字第二四號裁定,改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再為抗告,雖以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惟核其再抗告狀所載內容,無非以:伊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原法院謂伊主張相對人配偶名下,然實質為相對人所有之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七樓房屋出售時,係由相對人代理為之,另相對人於臉書稱……可能三月份去找個洗車場工作吧,薪水領現,及一○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沒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款利息收入,亦無任何銀行帳戶之利息所得資料,且原法院法新股書記官曾向鄰居詢問相對人隔壁鄰居,鄰居告以有很多房屋仲介按門鈴,相對人急欲出售伊名下之不動產以達脫產目的等情,不構成假扣押之釋明,或未詢問該書記官,不無違誤云云,為其論據。原法院認再抗告人提出之證據,不能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屬事實認定當否之問題,與法規之適用無涉。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究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並未具體表明;揆諸首揭說明,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錦 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V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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