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動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高孟焄、鄭雅萍、陳光秀、鍾任賜、袁靜文
- 法定代理人廖育強
- 原告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九號聲 請 人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林宗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七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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