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明承受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二號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詩芳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陳建偉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偉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詩芳為上訴人新北市石碇區公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四年二月二日變更為黃詩芳,其於同年八月十九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