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二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陳光秀鍾任賜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二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羅德史瓦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r. Erich Freund(傅艾希)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陳姵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FoxxTel Inc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