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七號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李貞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MULTI WISE CO., LTD(BELIZE )即萬智有限公司(貝里斯)與被上訴人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九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