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陳國禎、李慧兒、阮富枝、吳麗惠、鄭純惠
- 法定代理人陳世浩、柳柯菲
- 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 被上訴人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一號上 訴 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世浩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被 上訴 人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柯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號),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柳柯菲為被上訴人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董事長臺清文,在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號判決前,於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死亡,而被上訴人之董事僅董事長臺清文、董事柳柯菲二人,有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自應由柳柯菲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三 日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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