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群創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以山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 賴呈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圓方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光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