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七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精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慧敏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惠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七號
林明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惠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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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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