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號聲 請 人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心動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五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