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攝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田行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波若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