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鄭雅萍、陳光秀、鍾任賜
- 法定代理人鄭盈昇
- 被上訴人高雄市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陳英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九號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高雄市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產業工會 兼法定代理人 鄭盈昇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陳英三 王俊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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