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四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劉福來邱瑞祥王仁貴詹文馨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四號

聲請人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基丞
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郭雨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