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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一號

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國禎李慧兒阮富枝吳麗惠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一號

聲請人
達和大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慶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東縣政府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九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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