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鄭雅萍陳光秀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一號

聲請人
徐利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八一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宋皇佑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即明。又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得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就本件訴訟前已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審救字第一七三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一○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八一號更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宋皇佑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一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