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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五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吳麗女王仁貴吳謀焰詹文馨謝碧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五號

聲請人
佟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佟家驥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經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二月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堪認其已明知再審聲請之要件有欠缺。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依上開規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聲請不合法駁回之。末查聲請人嗣再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另以裁定予以駁回,且亦不影響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謝 碧 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五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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