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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六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李彥文簡清忠蔡烱燉吳惠郁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六號

聲請人
喬柏營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雯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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