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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

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鄭雅萍陳光秀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
隆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建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德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三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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