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王仁貴、謝碧莉、詹文馨、李文賢、吳謀焰
- 原告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一號聲 請 人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蘇峯正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億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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