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七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