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鄭雅萍、鍾任賜、陳光秀
- 法定代理人陳明立
- 被上訴人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九四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立 上列聲請人因與株式會社飯沼グ-ジ製作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光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G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