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四號聲 請 人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