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魏大喨、林金吾、林恩山
- 當事人清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九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清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姣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三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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