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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

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陳光秀鍾任賜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
吳俊偉
訴訟代理人
潘天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左明玉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家上字第一二一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一○一年度家救字第二九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對該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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