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
- 聲請人
- 吳俊偉
- 訴訟代理人
- 潘天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左明玉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家上字第一二一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一○一年度家救字第二九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對該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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