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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九號

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魏大喨吳麗惠謝碧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九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協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岳明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史沛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謝 碧 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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