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九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賓士資融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亨禮安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二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矩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