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七號

請求給付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彭昭芬鍾任賜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七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均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為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