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九八號聲 請 人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豐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