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八號
- 上訴人
-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靖仁
- 訴訟代理人
- 邱瑞元律師
- 被上訴人
-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特 別
- 代理人
- 楊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一○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五號裁定駁回,且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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