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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八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沈方維吳謀焰詹文馨李錦美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八號

上訴人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靖仁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被上訴人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特 別
代理人
楊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一○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五號裁定駁回,且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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