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
- 上訴人
- 巴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雯玲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謨律師
- 被上訴人
- 飛比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耘心
- 被上訴人
- 逗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又綸
- 被上訴人
- 林品妤即品舍寵物精品工作室
- 被上訴人
- 陸仙兒即米克斯寵物精品店
- 被上訴人
- 陳雨蘭即庠美寵物精品展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民商上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觀諸被上訴人販售之澳大利亞商IG&RJ Billinghurst Pty Ltd. (下稱澳大利亞公司)生產之貓狗飼料產品(下稱系爭產品)包裝之商標圖案使用方式,其中「R.A.W.BARF」係以斗大字體置於產品正面,於商業交易過程中,足使相關消費者藉此區辨商品來源,符合商標使用之定義,並與修正前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稱之先使用商標定義相符,不因未經澳大利亞公司註冊而受影響。而系爭商標申請人陳雯玲與澳大利亞公司有契約與業務往來關係,其持以申請註冊商標,符合修正前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商標不得註冊之情形,而有撤銷之原因,依智慧財產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侵害其商標權之損害,為無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系爭產品之包裝,如係將「R.A.W.BARF」做為產品說明,即非為商標使用,自無侵害上訴人之商標權可言,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侵害其商標權之損害,亦與法不合,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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