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一號
- 上訴人
-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龍發
- 參加人
- 興燁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瑞璘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賓律師
- 被上訴人
- 楊文勤
- 參加人
- 國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文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但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興燁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參加人為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為反對之表示,惟未據預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九千八百十三元,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