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一號

請求給付逾期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陳玉完蕭艿菁李錦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一號

上訴人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參加人
興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璘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被上訴人
楊文勤
參加人
國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但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興燁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參加人為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為反對之表示,惟未據預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九千八百十三元,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錦 美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