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七號
- 上訴人
- 蕭海清
- 訴訟代理人
- 楊盤江律師
- 被上訴人
- 揚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銘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三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解釋契約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購買系爭土地之目的在於向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容積移轉,惟台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已函覆:系爭土地北側界址位處地籍謬誤區域,圖地嚴重不符,為重測程序尚未完成暫緩公告之區域,無法辦理土地複丈鑑界作業等語,縱該土地南側得辦理鑑界,仍難符合台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十六點第五款及第九款「送出基地之鑑界成果圖」、「經執業測量技師簽證之送出基地測量現況成果圖與地籍套繪圖」
之規定,致無法辦理容積移轉。是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十五條約定解除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應於其將系爭土地移轉返還之同時返還買賣價金,為有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判決不適用法規,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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