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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三號

聲請停止執行聲請補充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李彥文鄭雅萍黃國忠梁玉芬蔡烱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三號

抗告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告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補充裁定,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一日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蔡 烱 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三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聲請補充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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