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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陳重瑜劉靜嫻吳青蓉周舒雁林恩山

  • 當事人
    華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三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華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三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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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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