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吳謀焰、周玫芳、詹文馨
- 法定代理人郭守正
- 原告億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五號聲 請 人 億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守正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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