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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五號

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吳謀焰周玫芳詹文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五號

聲請人
億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守正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詹 文 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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